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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11-22

踢球伤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呢

  菲利是个十三岁的男孩,这两天他和所有的人一样,天天会守在电视前看奥运。这本可以让父母省心不少,“最怕这孩子出门就闯祸”,从他母亲满脸的担忧,可以知道孩子的一些特征。“这不,前两天又有家长来告状”,这次的祸闯得还真不轻,光医药费用就赔了好几千。“还不就是因为踢球嘛”他爸爸气愤地说,“本来看看奥运挺好,看了不过瘾,那天就招集同学到学校操场踢球,在踢球中可能因为已方落后着急,在抢球时把一个同学给踢了。”这一脚就是这次闯祸的根源,踢骨折了同学的手腕,都要开学了,被踢同学的家长能不急吗。“这小子球不好好踢,踢人干啥?而且包括自己这一方的同学们也都一口咬定他是故意踢的”。父亲越说越有些情绪,小菲利始终一言不发地倦缩着坐在椅子上。
  原来菲利在学校里一直是有名的“小霸王”,人长得偏高,仪仗着结实总爱在班级挑衅。老师说他是攻击性比较强的学生。父母在教育上没有太多的招数,只要出现问题就是一顿打。学习成绩也是一直在中下游水平,“如果不是奥运会,他肯定就是沉迷在打打杀杀的游戏中”,母亲认为菲利的问题全归结在暴力的电脑游戏上。
  心理分析:
  孩子日常过多表现攻击性行为,就可能是出现了心理问题,甚至可能是攻击性人格。
  究其原因,从社会心理学角度来看,青少年的攻击很大一部分来自于早年的社会习得,习得的途径是观察学习和直接学习。
  心理学认为人类的攻击行为除人与身俱有的攻击本能,更多的是来自于挫败感。心潮心理咨询中心曾对一百名8到16岁儿童、青少年进行随机调查,证实了他们在遭受挫败时摔东西、打骂等攻击性行为明显增加,要远远高于平静、成就感、认错、疲惫劳累等状态下可能出现的攻击性。
  再看菲利的父母,身就因为繁忙的工作而处于焦虑中,孩子犯了错误,不分皂白就是一顿痛打,菲利挨打后,受挫而产生抵触情绪。这种情绪一旦发泄,也会以攻击形式出现,因为在他自身挨打的无耐中,感受到攻击别人是有合理性的,于是由模仿开始成为习惯。当然,菲利从游戏里、电视中一些攻击性的视觉感受中也在间接习得。
对这样具有攻击性的孩子,只要进行及时合理地心理咨询辅导是可以改善的。
  首先要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父母亲解决问题要办法多样化,而忌用打骂的形式。研究表明,当儿童、青少年看到身边的人采取非攻击的方式也能妥善解决冲突,就会有利于纠正他们攻击性行为。其次,多用肯定式教育,以帮助菲利恢复自尊。自尊感强的人,就会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以符合社会规范。最后,也要和这样的孩子多进行些交流和沟通,多给予情感上的支持,良好的交流就是一种抒解压力的高招。
  法律分析:
  中国大陆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类似中国台湾的《少年事件处理法》,但相关的法律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同时我国的《民法通则》及《实施意见》等一些法律也有对青少年伤害事件的处理规定。
  本案例中,菲利踢球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如何定性和承担责任的问题因为双方家长最终达成了赔偿意见而得以化解,但正如菲利父母所疑问,学校该不该承担责任呢,因为毕竟是在学校球场上发生的伤害啊。
  我国《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160条之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以本案例还要看学校有没有过错,学校该不该承担什么义务?
  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责任。第十三条: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而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所以,对本次事件学校并不存在明显的过错,但《办法》也规定了,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上海心潮心理咨询中心(心灵花园/顾歌工作室)首席心理专家 顾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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