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爱这一性取向是指以同性爱为对象的性爱倾向与行为;同性爱者则是以同性爱为性爱对象的个人(男人或女人)。虽然同性爱现象古而有之,但同性爱这一概念却是晚近才出现的。随着19世纪对人类个性发展与人类性行为研究的开展,人们才开始了对同性爱现象的研究,创造出同性爱这一概念。今天社会学研究中普遍采用的同性爱一词,英文写作homosexuality。homo这一词根本意是希腊文”同样”之意,而非拉丁文”人”之意。
同性爱是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是社会学研究的理想课题。说它”理想”,是因为同性爱现象外延清晰,内涵独特;同性爱作为一种亚文化(subculture),有它独特的游离于主流文化的特征;同性爱者作为一个亚文化群体,具有独特的行为规范和方式。因此,世界各国的社会学者都很喜欢这个题目,对它做过大量的研究。仅从1898年到1908年间,关于同性爱这一问题的出版物就达到一千种以上,本世纪随后的90年间,关于同性爱的研究就更多了。然而,在我国除了散见于报章杂志的零星文章,直到90年代以前竟没有一部关于同性爱的研究专著,这-实在是令人惊异的事情。作为国内社会学对同性爱现象的首次研究尝试,我们不能不感到责任重大。 在中国做事讲究”正名”,名不正则言不顺。所以,在进行研究之前,我们首先应当阐明,为什么要研究一种仅属于人口中很小一群人所有的亚文化。
首先,人与人之间的区别莫大于文化上的差异。社会学反对文化中心主义,而持如下观点:各种文化在各不相同的环境中产生,人在其中,有出生有死亡,有婚丧嫁娶,有前因后果,完全可以自圆其说。不可以认为,一些人所属的文化高级,另一些人所属的文化低级;毋宁说,各种人有各种人的活法。对于同性爱这一亚文化,也应当如此看待。
其次,同性爱行为模式并不是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在人类中也只是极个别人才有,那么研究它的意义就会降低。”但是如果我们证明,它不仅是人类活动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也是整个哺乳动物世界中普遍存在的行为模式,那么事情就完全不同了。”动物学研究发现许多灵长类动物,如猕猴、狒狒、黑猩猩等,都有同性性行为。有人以此为依据提出,人类的同性性行为因此也不能认为是违反自然的。但需要说明的是,不少灵长类动物中的同性性行为,其内容主要不在于性而在于以这种动作表示自身对对象的统治地位,或者是以同性对象加强联系为其目的的。
第三,人们为了对某事作出判断,必须知道有关它的基本事实。对事情作出自己的判断是现代人特有的乐趣。在中世纪,人们是享受不到这种乐趣也消受不了这种乐趣的–他们由别人来替自己作判断,如上帝和教会,自己是断然不愿惹这种麻烦的。弗罗姆论述过的”逃避自由”就是指的这样一种情形。如前所述,为了享受到自己对事物作判断的乐趣,首先要了解有关判断对象的全部事实。这项研究的目的之一,就是为我们的社会中那些愿意对同性爱现象作出自己判断的人们提供基本的事实依据,即同性爱在中国的实际状况及其行为方式。
有的人说:我不需要知道同性爱是什么样的,就可以知道它是不道德的。这种人以为,对包括同性爱在内的许多事情,自己最好保持一无所知的状态。或者,越是对它一无所知,就越能保持自己心灵的纯洁,保持自己憎恨同性爱的道德观念。从现代人的观点来看,这显然是一种胆怯的态度,驼鸟式的态度.你对某事一无所知,它就会因此而不复存在吗?
有的人说:我不需要知道同性爱是什么样的,就可以知道他们是有病的,需要加以挽救的。这种人的思维方式仍属于中世纪的范畴。即使同性爱者是需要加以救助的,我们也必须首先知道他们究竟是谁,在啊里,如何行动,是否需要我们的救助等等。就像一度流行过的一各颇具文化中心主义意味的说法:我们要去解救天下三分之二的受苦人。这种曾经被人们极其认真对待过的说法,已经变成了一个笑话。它的可笑之处在于:首先,我们并不认识这三分之二的受苦人;其次,我们不知道他们受的是什么苦;另外,我们不知道他们是否在等待着我们的解救。同理,当我们要去”挽救”同性爱者之时,如果一不认识他们当中的任何人,二不了解他们的处境和行为方式,三不了解他们是否需要我们的挽救,那么我们就会陷自己于可笑的境地。 在讨论同性爱产生的原因时,一种理论往往就是对同性爱的一种定义。假如你接受了遗传论,就可以说同性爱是一种遗传现象;假如你接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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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分析理论,又可以说它是一种心理变态。这些理论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错误的,然而人们往往忽略了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即同性爱是一种存在,而这一点恰恰是地重要、最基本的。 我们说同性爱是存在的,是指有一定数量的男人或女人经常受到与自己同性别的人的吸引,这种吸引既有精神上的,也有肉体上的;他们之间会发生恋爱,过性生活。我们知道有这样的事实。至于具体是因为什么,或者应当如何对待他们,则是另一个问题。如果要研究同性爱,就必须正视这一基本事实。
以往有些同性爱研究,在接触研究对象之前,就认定同性爱是罪恶、是道德败坏、是反常变态等等。从视同性爱为变态这一前提出发所做的任何研究,其结论必然认为它是变态。当然,不能说这类研究毫无意义,因它可能有所发现。可惜的是,它发现的一切都在变态的范围之内;假如同性爱有非变态的一面,那么一定研究不到。
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一些研究者有这样一种倾向,即在研究开始之前,首先要明辨是非,说明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这就使研究者陷入了一个两维窘境:在一切研究开始之前都应有这样一个前提,那就是研究的客体是我们所不知道的;通过研究来发现真相,是我们的目的。既然不知道,又怎样预作结论,说它是错的或它是坏的?假如你都知道了,还研究什么?
从科学研究的角度来看,没有必要也不应当作价值判断。但是,世界上已有的同性爱研究,不少都带有价值判断的色彩。回顾已有文献不难发现,同性爱研究中的价值判断,全是对研究者有利的。身为同性爱者的研究者所作的研究,总是把同性爱往有利的方面说(如赫兹菲尔德的”第三性”理论等);异性恋者的研究则把他们往不利方面说(变态、罪恶等等)。在我们看来,一项有意义的研究,其价值不在于道德评判的分量,而在于其中要有所发现。这就是我们做这项研究的主要原因和要达到的目标。
心灵花园心理咨询师 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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