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洛伊德认为梦分为愿望梦、焦虑梦和惩罚梦,其本质都是愿望的满足。梦的材料和来源有三方面:做梦前一天的残念;睡眠中躯体方面的刺激;幼年经验。梦的内容结构分为显梦和隐梦两个层面,通过稽查作用和梦的伪装,隐藏的愿望才能意识进入组成显梦。简而言之,梦的动力一是本我内的冲动,二是介于本我与自我间的稽查机制及自我和超我本身。稽查作用使隐梦所包含的无意识冲动进一步伪装和转化成显梦的内容,这种转化过程(即 ” 梦的工作 ” )包括以下几个机制: ( 1 ) 凝缩作用 (Condensation) ; ( 2 ) 移置作用 (Displacement);(3) 戏剧化作用,即用视觉形象表现抽象思维 ;(4) 润饰作用 (Secondary elaboration) 。梦中的情感反映总是 ” 真实 ” 的,如果梦的情感反应与显梦内容不协调,说明其形成时发生了转化和象征,而与隐梦一致。梦是通往无意识的捷径,通过释梦可使压抑的本能冲动意识化,有助于揭露病人症状的真实含义,破除阻抗达到治愈。释梦的具体操作是治疗师利用患者对梦中原意的自由联想,揭示出隐梦的意义。
这里要着重指出的是,《释梦》发表后的若干年间,弗洛伊德对其梦理论进行了一系列重大的修改和补充说明。一便是 ” 象征作用 ” 的强调,弗洛伊德指出 ” 象征作用或许是梦理论中最引人注目的部分,……象征作用使我们在某些情形中无需询问梦者来对梦进行解释。……如果我们熟悉了一般梦的象征和梦者的人格,他生活的环境以及梦发生前的印象等,我们时常可以直接来释梦―就好像一见面就可以认出一样。 ” [1] 但象征法并不排斥联想法,在处理象征元素时,既要利用梦者的联想,又要利用“释梦者的有关象征知识以弥补联想之不足。” [2] 弗洛伊德还反驳了对其释梦理论“泛性论”的责难,他谈到 ” 我可以肯定你们听别人说过,精神分析以为一切梦都只有性意义。那么你们自己现在可以判断这种责难是不正确。你们已熟悉那些满足愿望的梦,用以应付那些最明显的需要 ( 饥、渴、自由的渴望等 ) 的满足,还有安乐的梦、焦虑的梦和纯粹的贪欲和自私的梦。” [1,P257] 1923 年,他还提出释梦技术程序的选择方案: [3] a. 分析者按时间顺序分析,梦者对梦的内容陈述顺序进行联想; b .分析者的专挑选梦中的特殊因素进行分析; c. 直接问梦者就其对梦联想到前一天哪些事件; d. 如梦者熟悉释梦技术,让他自己决定从那儿开始联想。与荣格相反,弗洛伊德对梦的心灵感应和神秘主义释梦观持高度的怀疑态度和否定倾向,他认为所谓心灵感应的“梦”即使存在也只是“睡眠状态中的心灵感应经历”,而不是精神分析的梦,但精神分析有利于我们对某些所谓心理感应现象的研究。 [4 , 5] 在其晚年弗洛伊德提出“梦也是一种精神变态,具有精神变态特有的一切荒谬活动,妄想和幻觉。毫无疑问,短时间的精神变态是无害的,甚至还能承担一种有用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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